鐵路起重機 鐵路起重機,又稱鐵道吊,是在鐵路軌道上行駛的起重機。早年用蒸汽機驅動,現為內燃機驅動。一般都裝有外伸支腿,以保證在臂桿與軌道呈垂直情況下進行吊裝作業時的穩定性。其作業范圍受鐵路的局限,多用于沿鐵路裝卸作業,少用于吊裝。其額定起重量有15t、25t、45t、50t等數種。 5. 隨車起重機 隨車起重機,是安裝在貨運汽車上的一種臂架式起重機,用于為自身和其他貨運汽車裝卸貨物。隨車起重機由汽車發動機驅動,常采用液壓傳動,曲臂式機構,曲臂既能曲折,又可圍繞轉柱回轉和仰俯,動作靈活。工作時放下支腿。此種起重機在設備吊裝作業中很少應用,在小型設備和機器零部件出庫時較常用。其額定起重量有1t、1.4t、2t、3t、3.2t等幾種。 (二) 參數 移動起重機的主要性能參數有: (1) 起重量; (2) 起升高度; (3) 回轉半徑; (4) 工作速度(起重速度、回轉速度和走行速度);

塔吊,亦稱塔式起重機,起源于西歐。據記載,第一項有關建筑用塔吊專利頒發于1900年。1905年出現了塔身固定的裝有臂架的起重機,1923年制成了近代塔吊的原型樣機,同年出現第一臺比較完整的近代塔吊。1930年當時德國已開始批量生產塔吊,并用于建筑施工。1941年,有關塔吊的德國工業標準DIN8770公布。該標準規定以吊載(t)和幅度(m)的乘積(tm)一起以重力矩表示塔吊的起重能力。塔吊技術發展:從塔吊技術發展方面來看,雖然新的塔吊產品層出不窮,新塔吊產品在生產效能、操作簡便、保養容易和運行可靠方面均有提高,但是塔吊技術并無根本性的改變。塔吊的研究正向著組合式發展。所謂的組合式,就是以塔身結構為核心,按結構和功能特點,將塔身分解成若干部分,并依據系列化和通用化要求,遵循模數制原理再將各部分劃分成若干模塊。根據參數要求,選用適當模塊分別組成具有不同技術性能特征的塔吊,以滿足施工的具體需求。推行組合式的塔吊有助于加快塔吊產品開發進度,節省產品開發費用,并能更好的為客戶服務。

塔吊的使用基本常識:小高層100米以下,用QTZ5008,23萬左右, 中高140米以下,用QTZ5013或QTZ5313,27萬至32萬, 高層200米以下,用QTZ6313或QTZ7030,80萬至120萬 以上價格為市場上的中等價位,因生產廠家和配置不同可能會有較大差異。塔吊按照力矩進行劃分,大致劃分為QTZ125(力矩1250).QTZ80(力矩800)..QTZ63(力矩630)..QTZ50(力矩500)..QTZ40(力矩400)QTZ31.5,QTZ25型塔式起重機,大部分工程建設使用QTZ63、QTZ50、QTZ40塔吊,QTZ31.5.QTZ25塔吊在大部分省市基本淘汰了。年限:根據《建設部關于發布建設事業“十一五”推廣應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術(第一批)的公告》(第659號),對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機(TOWER CRANE)的使用年限作如下規定:(一)下列三類塔吊,超過年限的由有資質評估機構評估合格后,方可繼續使用:⒈ 630kN.m以下(不含630kN.m)、出廠年限超過10年(不含10年)的塔機;⒉ 630~1250kN.m(不含1250kN.m)、出廠年限超過15年(不含15年)的塔機;⒊ 1250kN.m以上、出廠年限超過20年(不含20年)的塔機。(二)若塔吊使用說明書規定的使用年限小于上述規定的,應按使用說明書規定的使用年限。(三)除整機外,塔吊主要承載結構件的報廢規定,應按照《塔式起重機安全規程》(GB5144—2006)第4.7條:“結構件的報廢及工作年限”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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