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式塔式起重機根據裝設位臵的不同,又分為附著自升式和內爬式兩種,附著自升塔式起重機能隨建筑物升高而升高,適用于高層建筑,建筑結構僅承受由起重機傳來的水平載荷,附著方便,但占用結構用鋼多;內爬式起重機在建筑物內部(電梯井、樓梯間),借助一套托架和提升系統進行爬升,頂升較繁瑣,但占用結構用鋼少,不需要裝設基礎,全部自重及載荷均由建筑物承受。二、按起重臂的構造特點可分為俯仰變幅起重臂(動臂)和小車變幅起重臂(平臂)塔式起重機。 俯仰變幅起重臂塔式起重機是靠起重臂升降未實現變幅的,其優點是:能充分發揮起重臂的有效高度,機構簡單,缺點是最小幅度被限制在最大幅度的30%左右,不能完全靠近塔身,變幅時負荷隨起重臂一起升降,不能帶負荷變幅。小車變幅起重臂塔式起重機是靠水平起重臂軌道上安裝的小車行走實現變幅的,其優點是:變幅范圍大,載重小車可駛近塔身,能帶負荷變幅,缺點是:起重臂受力情況復雜,對結構要求高,且起重臂和小車必須處于建筑物上部,塔尖安裝高度比建筑物屋面要高出15-20米。

吊車司機須持有特殊工種操作證,方能按指定機型獨立操作。 第二條:吊車械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禁止使用。(1)鋼絲繩達到報廢標準;(2)吊鉤、滑輪、卷筒達到報廢標準。(3)制動器的制動力矩剎不住額定載苛;(5)限位開關失靈;(6)主要受力件有裂紋、開焊;(7)主梁彈性變形或永久變形超過修理界限;(8)新安裝、改裝、大修后未經檢驗合格。
起重機司機操作時,應遵守下列技術要求: 1、不得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2、不得在有載荷的情況下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3、吊運時,不得從人的上空通過,吊臂下不得有人;4、起重機工作時不得進行檢查和維修;5、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能力時,吊運前應檢查制動器,并用小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平穩地吊運;6、無下降極限位置限制器的起重機,吊鉤在最低工作位置時,卷筒上的鋼絲繩必須保持有設計規定的安全圈數; 7、起重機工作時,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纜風繩及重物等,與輸電線的最小距離不應小于下表的規定。與輸電線的最小距離:輸 電 線 路 電 壓 V(kV) <1 1--35 ≥60最
小
距
離(m) 1.5 3 0.01(V-50)+38、流動式起重機,工作前應按說明書的要求平整停機場地,牢固可靠地打好支腿;9、 對無反接制動性能的起重機,除特殊緊急情況外,不得利用打反車進行制動。